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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内容变化解析
2012-11-9 8:35:59 著作权法

10月30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中国作家协会、中宣部出版局、全国人大文卫委等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就初步形成的修改草案第三稿进行了讨论。相比前两稿,第三稿呈现出体例变化较大、权利内容增加、授权机制调整和保护水平提高4个特点。
  会上,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对著作权法修订的基本过程、著作权法修订的初步成果、社会各界对修法的反应等进行了通报和说明。据王自强介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
  首先,体例结构变化较大,将更加合理。在逻辑上章节设置遵循了先“权利内容”后“限制”、“行使”的顺序,将现行法“相关权”章节排列顺序提到了“权利限制”、“权利行使”等章节之前;在结构上将“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分章设计,增加了“权利限制”章节。
  其次,权利内容普遍增加。在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这一调整体现了鼓励智力创新、保护智力成果的立法原则。
  再者,对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改变了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制度设计存在的“使用者只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不承担付酬义务”的缺陷,提高了作品使用者使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二是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破解那些愿意遵守法律,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愿意支付合理报酬,但又不可能从分布广、数量多的权利人手中获得使用海量作品授权的使用者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最后,著作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修改草案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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